吴江横扇老板跟公司“借钱”,竟被罚70万个税!
- 作者:横扇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0-01-17
很多人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钱,花公司的钱可以跟花自己的钱一样随意,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真的是这样吗?今天润科小编带大家来看下真实相关的2个案例!
案例1:老板跟公司“借钱”,面临20%个税涉税风险
一家私企财务总监,哭诉说公司正在面临税务稽查,现在账面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没有出现大的问题,目前最大问题在于账上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刘总”的大额常年借款630万元一直挂账未还,而且公司无法提供该笔借款用于经营的任何证据,现在面临20%个税的巨大涉税风险。
公司的钱≠老板的钱
老板随意动用后果很严重!
老板不懂税或许情有可原,但是作为公司会计,负责报税的你不严格把关的话,那么公司可能就要出大事了!
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吴江横扇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案例2:老板跟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不错,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公司“借”走了350万元去买房子。公司少了350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借款 350 万元贷:银行存款 350 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下没有归还。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 " 税务严打 " 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350万元 " 借款 ",税局同志看后:纳税!
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一共105万就这么没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350万元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 号)。该文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吴江横扇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老板如果想从公司“借款”会计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吴江横扇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 / 营业费用 / 固定资产 / 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 / 现金
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老板向公司“借钱”不还税务风险不可忽视
1、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2、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必须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吴江横扇: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3、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建议早借早还,尽量不要超过一年,避免涉税风险。
4 、对于股东用于个人用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6、下一次面临个人股东借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2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另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涉及侵权,请提供相关证明,可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关键词: 个税 借款 企业 个人 规定 问题 纳税 股息 红利 经营
上一篇:苏州公司遇到地址异常怎么办?
下一篇: 吴中开发区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
在线咨询:点击发起人工客服会话>>>
在线预约:点击即可人工预约服务>>>